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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建設行業協會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業協會的組織行為,維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黑龍江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章程。本團體的名稱為牡丹江市建設行業協會,英文譯文為Mudanji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MDJCIA。
      第二條  本會是牡丹江市區和外縣(市),從事建筑工程、道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及機電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建筑安裝企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新產品新技術認定推廣、招投標代理、執業人員培訓等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及相關建設市場主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具有非營利性的全市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黨的十八次代表大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團結同仁,溝通協調、規范行為、保障權益、雙向服務、促進發展的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服務于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推動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民主辦會,自律服務及建設從業人員素質;統籌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系,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設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設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牡丹江市建設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牡丹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國家和省建筑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牡丹江市西安區平安街西六條路建工大廈。郵編號:157099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和市主管部門有關建設行業的方針、政策,研究探討建設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設企業的要求和愿望,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二)經授權或委托負責對深基坑、高大中模板等工程的安全技術施工方案論證、工程質量鑒定及技術服務。
      (三)組織開展各項建設工程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向國家、省推薦優質工程和優秀企業、優秀人才,促進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會同關聯部門舉辦建設行業的各類技能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應用“四新”、建筑節能成果,組織信息交流、技術咨詢及產品推介,積極推進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七)經授權或委托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與考核,信息發布,行業準入資格和執業資格及科技進步等審核評定;制定行業誠信行為規范和行規行約,引導會員自律、依法經營,維護行業信譽,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八)參與制定、修訂行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和質量規范等,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
      (九)引導和推動行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經營水平和經營效益。
      (十)發展同外省、市行業協會的友好往來,收集國內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編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適時組織會員到國外和國內發達地區進行考察、學習和交流。
      (十一)承辦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行業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會設置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為:牡丹江市建設行業協會監理專業委員會,勘察設計、圖紙審查專業委員會,檢測專業委員會,招投標代理、造價咨詢專業委員會及牡丹江建設工程專家委員會,牡丹江市建設工程質量鑒定委員會,牡丹江市建設工程安全技術專家論證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從協會副會長單位和常務理事中產生。分支機構的成員為建設行業協會會員,分支機構不設財務賬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建設行業組織,擁護本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從事建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等,擁護本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取得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各學科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范,擁護本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投訴違反會員自律準則和協會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活動;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履行義務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由本會秘書處提請牡丹江市建設局參考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規定處理。
      本會副秘書長以上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經牡丹江市建設局和牡丹江市民政局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牡丹江市建設局審查和牡丹江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及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后,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制定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1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和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因需延長任期須履行組織程序后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牡丹江市建設局審查并經牡丹江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牡丹江市建設局審查并經牡丹江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推薦新一屆理事、會長(法定代表人)、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施會長領導下的副會長、秘書長分工負責制開展工作,秘書長對會長、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和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同意,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牡丹江市民政局和牡丹江市建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各項財務費用支出,接受市建設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兼職、專家等)薪金和補貼補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報牡丹江市建設局審查同意并經牡丹江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牡丹江市建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牡丹江市建設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牡丹江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牡丹江市建設局和牡丹江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20日第一屆第3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原章程同時作廢。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會理事會按照本章程制定相關制度、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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